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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被住戶提出來討論的主要是「屋頂廣告」的部分,大概是這類廣告特別巨大且顯眼的緣故,比較容易引起注意,才成為大家關心的焦點。我個人建議臨路住戶(俗稱店面)不要去迴避此類問題,與其大家意氣用事,不如一起研究如何解決,找出住戶間可接受的方案,而不要流於互相檢舉,並非社區之福。



住戶關心的焦點,多半是店面設立招牌,造成視覺上的雜亂無章,擔心會影響社區外觀質感。一般住戶或店面所設置的廣告物都不會太誇張,除非是太龐大或太突兀,否則絕大多數人都能接受店面設有招牌。但若店家彼此之間有嫌隙或競爭關係,刻意去檢舉對方,這就非常遺憾了。



由於招牌大小規格不一,型態也越來越多元,有些還有燈光影音效果,這在法令上,都歸屬於廣告物的範疇,若是超過一定規模,甚至還必須申請雜項執照,被視為建物的一部分,《建築法》第7即有規定。



《建築法》第97-3:「一定規模以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得免申請雜項執照。」,那而何謂「一定規模」,必須查看內政部營建署訂定的《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若未經申請擅自設置廣告物,處4~20萬罰鍰,得連續處罰,並限期改善、補辦手續或自行拆除。



由於台南市為直轄市,依內政部營建署訂定的《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8規定,台南市政府可以自己訂個自治法規來規範,而這可就訂的更為精細了,目前最新版的是101.12.22府法規字第1011070660A號令《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而根據《建築法》《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台南市政府除了以《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來管理廣告物之外,還可針對特定區域實施都市計畫。和順寮農場區段徵收區為都審管制區域,故還得查看台南市安南區(和順寮農場地區)細部計畫都市設計準則



至於社區本身可否對社區內的廣告物進行管理呢?依《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申請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四、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文件。,因此,除了外在長寬高規格外,其所謂「與建築物之造型、風格、顏色調和」,即指於此,「美觀舒適與否」雖為個人感受,但取決於多數人能接受,找出最大公約數,這才是生活美學,市府授權給社區自治,即基於此。



再者,由於目前和順寮農場區段徵收區的社區,都還未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故現階段社區對於設置廣告物,缺乏一致性的共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因此未來社區最好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討論此事如何規範,以避免住戶間不必要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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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7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建築法第95-3


本法修正施行後,違反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審查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自行拆除其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



建築法第97-3


一定規模以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得免申請雜項執照。其管理並得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向直轄市、縣 ()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直轄市、縣 () 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前二項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一定規模、申請審查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受委託辦理審查之專業團體之資格條件、執行審查之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等事項,由該管直轄市、縣 () 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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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2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 () 、綵坊、牌樓等廣告。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3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 二公尺 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 六公尺 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 六公尺 者。


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 三公尺 者。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4


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 一點五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 四點六公尺 以上。


二、前款以外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 三公尺 以上;位於退縮騎樓上方者,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


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 五十公分 。


前二項規定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8


直轄市、縣 () 主管建築機關為因應地方特色之發展,得就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規模、突出建築物牆面之距離,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範圍內另定規定;並得就其形狀、色彩及字體型式等事項,訂定設置規範。


申請設置樹立廣告及招牌廣告時,直轄市、縣 () 主管建築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及設置規範審查;其審查得委託第五條第一項之專業團體辦理。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0


取得許可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應將許可證核准日期及字號標示於廣告物之左下角、右下角或明顯處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2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後,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4


下列處所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一、公路、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處所。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


三、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


四、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


五、公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不得設置之處所。


六、阻礙該建築物各樓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規定設置之避難器具開口部開啟、使用及下降操作之處所。


七、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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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2


本自治條例所稱廣告物,其種類及定義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或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或牌樓等廣告。


三、旗幟廣告:指固定於道路、人行道、分隔島、天橋、陸橋之燈桿旗幟等廣告。


四、遊動廣告:指以遊動宣傳為目的,於車輛表面以穩固黏貼或平面漆繪等方式設置之廣告。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廣告物。



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3


廣告物之管理,其主管機關如下:


一、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二、旗幟廣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三、遊動廣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主管機關為執行廣告物管理業務,必要時得請相關機關會同辦理。



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5


申請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設計圖說:載明廣告物內容、規格、材料、形式及設置位置等相關資料。


二、設置地點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


三、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檢具之文件。


經主管機關許可者,申請人於完成施工,並繳交許可證費用後,由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其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後需繼續設置者,至遲應於期滿前二個月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



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6


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檢具前條文件外,應併同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超過 二公尺 。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超過 六公尺 。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超過 六公尺 。


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超過 三公尺 。



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12


設置廣告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廣告內容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違反法令。


二、不得封閉或堵塞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各種開口;其構體形狀不得妨害公共安全及相關建築法令規定。


三、於都市設計管制地區,不得違反該地區都市設計規範。


四、下列處所不得設置廣告物:


(一)道路、人行道、側溝、公園、公有不動產、古蹟、圓環、電線桿、號誌桿、路燈桿、標誌桿、變電箱、電信箱、樹木、橋墩或其他公共設施等處所。但經各處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妨礙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市容、風景或觀瞻之處所。


(三)道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不得設置之處所。


(四)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五、設置遊動廣告之車輛不得停放於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停放之路段及時段。


六、不得使用無牌照車輛設置廣告。



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18


設置樹立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在屋頂上者,其高度自屋頂面起算不得超過 九公尺 ,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及建築物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得超過建築面積之四分之一,且沿屋頂層周邊長度不得大於二分之一。



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24


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違反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者,依建築法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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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3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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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安南區(和順寮農場地區)細部計畫都市設計準則


五、建築附加物及廣告物設置之管制


()廣告招牌


1.住宅區(圖五—A)


(1)住宅區純住宅用地不得設置廣告物、廣告旗幟及招牌,但為標明該建築物名稱,得於地面層主入口附近一公尺內設置標誌,其面積不得超過○.二平方公尺,且不得設置霓虹閃光裝置。


(2)其餘住宅區內只准於二樓窗台或陽台緣以下(無窗台或陽台者則不得高出二樓樓板一公尺)設置橫幅正面型招牌廣告。離地淨高不得低於三公尺,且不得設置霓虹閃光裝置(含固定支撐物),且其投影不得突出建築物正面投影線二○公分。


(3)不得於屋頂設置樹立廣告,或設置有閃爍燈光之招牌廣告。


(4)各招牌廣告之寬度不得超過九十公分,面積不得大於該建築物正面總面積之五分之一,不得於側面塗繪或懸掛商業招牌廣告;但位於一樓轉角且兩面(或三面)皆為出入店面者,總面積得含該側面面積。


(5)戶外場所之招牌廣告,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且面積不得超過四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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