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間: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星期四)下午2時0分
二、地點:本府永華市政中心10樓都委會會議室
三、主席:賴兼主任委員清德 (許兼副主任委員和鈞代理)
四、記錄彙整:高盟智、吳慧中、鄭明書、林建亨、邱淑華、薛卜賓、鄒明志
第六案:「擬定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新設鹽行國中、永康大排整治暨永安路拓寬附近地區整體發展)細部計畫」再提會討論案。
說明:
一、本案細部計畫業經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2月26日第209次會審議通過,惟為配合102年2月26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98次會審竣之「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新設鹽行國中、永康大排整治暨永安路拓寬附近地區整體發展)(第三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計畫範圍及分區配置調整,及為加強與落實防洪,爰重新修正本細部計畫之計畫範圍、土地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除下列意見外,其餘准照提案內容(詳附錄)通過。
新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點條文修正為「(六)為提升本計畫區雨水貯留與滯洪功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及文中小用地應保留部分空間設置雨水貯留池或生態池等保水設施。2.建築基地應依相關規定設置雨水貯留設施,且其設置形式應經水利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納入建築設計圖說以請領建築執照」。
一、修正計畫範圍:
二、修正土地使用計畫:
三、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點附圖:
四、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點及修正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二)點
◎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點:
(六)為提升本計畫區雨水貯留與滯洪功能,應依下列規定:
1.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應保留部分空間設置雨水貯留池或生態池等保水設施。
2.建築基地應設置雨水貯留設施,其所需之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容積。其適用基地條件與雨水貯留設施之最小滯留量規定如下:
(1)適用基地條件:建築基地面積達1,000㎡以上者。
(2)最小滯留量(m3)=建築基地面積(㎡)×0.05(m)。
(3)雨水貯留設施之設置形式應經水利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納入建築設計圖說以請領建築執照。
◎修正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二)點,增列基地綠化面積:
(二)基地綠化:
1.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內綠化面積應占法定空地面積之50%。且建築基地需每100平方公尺栽植一顆喬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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